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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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風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風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9日10時許,在其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21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提起公訴,於同年5月23日繫屬本院,嗣由本院於同年6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判處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有期徒刑9月,並於同年7月30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嗣同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又於107年6月2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7月11日繫屬本院等節,亦有該署107年7月9日屏檢 錦洪 107毒偵1821字第461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印及該案起訴書在卷為憑。是以,檢察官就相同事實,重行起訴且前案判決業經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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