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張有道 被告 張宏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具體內容);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一法律條文內容而為請求);③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二、本件因車禍而受傷者係 張平汓 ,在通常情形下,應該是要由張平汓具狀起訴請求賠償,始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以張有道的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尚難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請原告具體說明為何是以張有道的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及理由?如果是因為不諳法律,而錯誤起訴,請即陳報是否欲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