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謝慕蘭
謝慕安
謝家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欲塗銷之抵押權係存在於何地號土地上、登記日
期、登記字號各為何。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市○○段○○○○○○○○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