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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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許雅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叁佰捌
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