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姜佳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認債權
數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叁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