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呂雅雯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華棟 、 賴湘筠 、賴淑
純、 賴淑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