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君儒
吳金福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永駿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辰 被告 曾雍軒
謝孟霖 潘信坤
41號 羅勝權 詹前 和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
洪惠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100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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