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為騰
潘信坤洪福生羅勝權詹前和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張運才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廣于霙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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