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三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將事實欄甲○○行竊時間更正為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二十時五分許。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尚輕,且已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損害非鉅及犯罪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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