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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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陳錦秋
被   告  張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零七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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