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