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告 廖凱柔

被告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修復遊戲裝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萬35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蘇立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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