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岳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岳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警秤毛重壹點陸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岳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
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