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
102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劉志隆 被告 莊紫含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嘉簡字第6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903號聲請併辦,有上開併辦意旨書附卷可稽,由於上開併案部分,經本院認定與102年度嘉簡字第
674號刑事案件並非同一案件,而予以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原告分別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同年9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已無訴訟繫屬,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揆之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謝其達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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