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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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柒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