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00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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