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二號
原告丙○○住臺北
甲○○住花蓮被告乙○○住臺北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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