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柯張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00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4日下午5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