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00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14日下午3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