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9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