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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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