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傑聯工業│兆豐國際│98年10月31日│47,707元│AS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許永雄 │松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