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國權律師
林蓓珍律師 林耀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8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8年11月25日訊問被告後,並斟酌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本案詐欺罪嫌重大,並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基於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物之維護,並為確保本案之審理及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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