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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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582號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