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丁○○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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