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
○○室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6││1│1│甲○○││││││││所有│├──┼───────────────┼──────────────┼────┼───┼────┼───┤│002│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5││1│1│ 袁巧齡 ││││││││所有判││││││││決移轉││││││││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