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林瑞屏
林素貞
林瑞敏
林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世間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6,89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被告佔用土地面積
211.26平方公尺=31萬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