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劉志卿 被告 孫宇弘
吳佳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91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唐中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