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富美
被   告  陳阿仁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起訴時原聲明係請求: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6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其中如附表所示動產(即包含編號1至11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嗣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
日具狀追加為:系爭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2所示
動產(即增加急速冷凍機1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原
告所為聲明之追加,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之動產為原
告於106年6月時購買,並放置於南投縣○○鄉○○路○段○○○
號。原告在於107年6月雇用訴外人 劉如賢 ,將上開動產搬移
至原告所有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放置,卻遭被告及其代理人即訴外人 羅彥富 誣指為
訴外人 陳達成 及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紳豐公司
)所有,向本院申請查封並於108年5月23日載運走。被告又
於108年7月16日未經知會本院民事執行處,逕將如附表所示
編號12之急速冷凍機1台搬離,為違法之舉。上開動產為原
告擔任餐飲管理教職從事相關業務、教學、產學合作需要所
購買之設備,並非陳達成或紳豐公司經營電宰生雞肉的設備
,且陳達成於查封時亦表明該等動產非其所有,也未在查封
筆錄簽名。被告為證明該等動產為紳豐公司或陳達成所有,
恣意指封使原告平白遭受重大損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
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如上所述。
二、被告答辯略以:
查封當日訴外人 陳達郎 曾於現場表示附表所示動產為陳達成
所有。又系爭土地為陳達成、訴外人陳達郎、 陳地基 、陳達
豪與原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並非原告一人單獨所有,無足
證明土地上之動產確為原告所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印文與
抬頭不服,並以現金交易新臺幣(下同)605,200元,與一
般交易習慣不符,且記載交易項目竟與查封物品完全相同,
顯然為臨訟杜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向本院聲請對紳豐公司、陳達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依被告指封前後於10
8年5月23日、同年7月16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
訛,應堪認為真實。惟被告指稱如附表所示動產為陳達成及
紳豐公司所有一節,則為原告所否認,並抗辯該等動產為其
所有等語,則本院即應審酌如附表所示動產是否為原告所有
、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㈡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動產為其所有,固以如附表所示動
產係查封於系爭土地,系爭土地為其所有一情而為抗辯,並
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附卷,然依該土地所有權狀記載原告
僅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人(見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權
狀字號107竹土字第005354號土地所有權狀),並非原告單
獨所有,因公同共有土地之各共有人均有土地使用權,無從
逕認土地上堆放之物品即為原告所有。此外,原告雖又以陳
達成及訴外人 張秀娥 將南投縣○○鄉○○路○段○○○號出租予
原告,雙方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房屋內之設備或生財工
具均為原告所有,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且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在卷。然除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約定事
項所增設備或生財工具是否確實為如附表所示動產外,細觀
公證書公證人實際體驗情形㈣㈤分別記載:本件未至現場體
驗,房屋(土地)現況不予證明;本件有關動產、金錢並未
當場交付等語(見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案號106年度投院民
公凰字第0106號公證書),更非得以之證明房屋內之設備或
生財工具為何。
㈢原告另提出堂興鍋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堂興公司)之估價
單及出貨單,試圖證明如附表所示動產為其所購買。惟堂興
公司之負責人 莊錦堂 於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時到場具
結證稱:我沒看過原告提出證一之估價單,是陳達成說原告
要告他,陳達成說他代表紳豐公司,估價單當時是空白的,
一年多前陳達成要我先蓋公司的印再給他;紳豐畜產加工有
限公司之前是有向我買過一個鍋爐;我不認識原告,沒有與
原告接觸過;被告答辯狀被證三編號3的鍋爐是我拆的,我
確實有在賣火爐,我是賣給陳達成,他向我買的那台是我去
裝的,裝在竹山的工廠,我在三灣拆一台,那台是陳達成叫
我去拆的,拆了之後本來說要裝在草屯的坐月子中心,但後
來是陳達成處理的,我就不瞭解,還有一台是原本就在竹山
的工廠,我說的工廠就是陳達成的工廠,我還有拆雙層鍋,
沒有在剛剛的照片裡面;原告提出的出貨單不是我們打的,
我們公司沒有電腦等語(見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
)。足見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根本不是堂興公司填載完整後交
付原告,出貨單更非堂興公司製作,顯可疑為臨訟杜撰,除
已有偽造文書之嫌,更無從證明其上記載之產品為原告購買

㈣又如附表所示部分動產之搬運司機劉如賢於同日到場結證稱
: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所附現場照片中的2個水塔,是紳豐公
司的老闆,姓什麼我不知道,叫我○○○鄉○○路○段○○○號
載到竹山的[石回][ 石瑤 ],那邊有一個很大的空地,空地旁
邊有一些樹,叫我放在旁邊就好了,空地上還有很多架子,
是用來殺雞的;水塔很大,我是分兩次載運,吊一次1500元
,就是我剛才說的紳豐公司的老闆給我的,隔天才給我的,
我去外面工作,他直接拿來給我;我知道是紳豐公司的老闆
,之前他就有叫過我,我們是工作上認識的。他有工作就會
叫我。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都叫他殺雞豐仔;我不認識原
告,沒有看過原告等語(見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
)。綜合上開2位證人證詞,原告均未曾向其購買物品或請
求搬運之過程中出現,反都是由陳達成實際出面接洽甚至交
付款項,根本無法證明原告確實購買如附表所示動產。再者
,本件原告於108年11月5日當庭自陳:整個財產會惡化也是
因為陳達成外遇,他做事沒有非常仔細,我也是身受其害,
他生活不檢點,導致妻離子散。陳達成的資金來源都是跟我
借貸,我也有投資等語(見本院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
)。顯見原告與陳達成另有借貸或投資關係,然陳達成借款
或接受投資後購買之物品所有權,並非因此即歸屬於原告。
㈤末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
明其為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所有權人,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自無從援引上開條文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
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
有,或有何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15條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
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
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聖哲
附表:
┌─┬────────┬────────────┬───────┐
│編│物品名稱│件數長度重量規格│特徵│
│號││││
├─┼────────┼────────────┼───────┤
│1│水塔(1個)│長3.7公尺、直徑2.3公尺│中古不銹鋼│
│││││
├─┼────────┼────────────┼───────┤
│2│水塔(1個)│長4.58公尺、直徑2.3公尺│中古不銹鋼│
│││││
├─┼────────┼────────────┼───────┤
│3│鍋爐(1個)│高1.2公尺、直徑80公分││
│││││
├─┼────────┼────────────┼───────┤
│4│水槽(1個)│長2.16公尺、寬0.56公尺、│不銹鋼│
│││高8.8公尺││
├─┼────────┼────────────┼───────┤
│5│水槽(1個)│長1.96公尺、寬0.56公尺、│不銹鋼│
│││高0.18公尺││
├─┼────────┼────────────┼───────┤
│6│載運子車(4個)│長0.9公尺、寬1.12公尺、│不銹鋼│
│││高1.12公尺││
├─┼────────┼────────────┼───────┤
│7│空氣壓縮機(1個│長1.65公尺│SWAN│
││)││SWP-310│
├─┼────────┼────────────┼───────┤
│8│水洗機(1個)│長3.27公尺、寬1.07公尺、│不銹鋼│
│││1.86公尺││
├─┼────────┼────────────┼───────┤
│9│蒸煮爐(1個)│長0.88公尺、寬0.88公尺、│不銹鋼│
│││高1.12公尺││
├─┼────────┼────────────┼───────┤
│10│蒸網(1個)│長0.77公尺、寬0.83公尺、│不銹鋼│
│││高0.39公尺││
├─┼────────┼────────────┼───────┤
│11│風管(1個)│長1.2公尺、寬0.55公尺、│不銹鋼│
│││高0.15公尺││
├─┼────────┼────────────┼───────┤
│12│急速冷凍機(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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