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巷○○○號十九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重大,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亟需工作維持家計,如命具保應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查被告已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就犯罪事實供述明確,且其有固定住居所,已無非予羈押難予審判之情形,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巷○○○號十九樓處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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