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辛○○
庚○○丙○○丁○○戊○○己○○○甲○○右七人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四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