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犯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枝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將受刑人甲○○釋放。茲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本件經聲請人提出有送達證書四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受刑人甲○○無著之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