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37號原告洪得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被告所為民國109年8月17日桃交裁罰字第58-Z00000000號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 吳佳詠 」,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吳佳詠」,及補正以「吳佳詠」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