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耕旭 法定代理人 劉儼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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