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52號聲請人 陳亮暟
陳孜盈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勇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睿妍 相對人 鄭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嘉雯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2,57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