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王巧雲
宋有祥 李照寧 宋浚瑋 宋欣樺 被告 宋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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