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黃三銘 被告 藍美麗
林正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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