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徐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動產之其他共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代位訴外人 蔡懷德 請求分割遺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號│補正事項│說明│├──┼─────────────┼────────────────┤│1│桃園市○○區○○段000、│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000、000、000、000、│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繼承所│││000、000、000、000、│生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000地號土地全部第一類土地│之主張,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必要,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全體繼承人,須左列││││資料以供審認,故應予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