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士鈞受刑人湯仕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士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仕豪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羅士鈞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卷可查,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查訪表等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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