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債權人 陳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雅雯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經郵務送達,雖未獲會晤債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惟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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