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訴字第9號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訴人 謝楊梅

謝秉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舖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就被上訴人 陳昆仁 部分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㈡上訴人謝楊梅、謝秉勳提起上訴部分,其上訴利益金額應為門牌臺南市○○區○○路0號之2房屋之價額598,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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