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娟具保人黃進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黃進福於民國102年2月4日因被告黃麗娟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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