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林大西 被告 林朝枝
林天永 林天正 林天寶朱春 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9,182元(11,248,210元+14,860,972元=00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
一、林朝枝部分:
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285,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73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053,500元。
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83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192,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2298.3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3,677,344元。
5.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51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735,300元。
6.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8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2,793,800元。
7.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74,900元。
8.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74,900元。
9.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42,400元。
10.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7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348,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436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770,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上開土地價值合計為新臺幣11,248,210元
二、 林朝旺 部分:
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431,900元。
2.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431,900元。
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42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602,000元。
4.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2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2,54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98.3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3,997,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400.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640,800元。
7.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516.01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825,616元。
8.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面積714.08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142,528元。
9.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面積51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736,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74,900元。
1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174,900元。
12.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42,400元。
1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7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348,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平方公尺×面積436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3分之1=770,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5.上開土地價值合計為新臺幣14,860,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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