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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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旨在使有迴避原因之法官,不參與事件審理程序,及事件裁判之作成,以維護審判程序之公正。倘法官已經參與審理程序,並參與裁判之作成,則在事實上已無從再令法官迴避,倘其先前確有迴避原因,應屬裁判如何救濟之問題。其仍有法官迴避之聲請者,即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裁定(駁回聲請),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聲請人於103年12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為聲請,此有本件聲請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馬傲霜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火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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