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5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楊家駿 代理人 何雨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3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5年2月24日│4,373元│CT0000000││集中作業專戶│永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