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8號原告皇家巴斯特商行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人為 賴香伶 ,有被告網頁資料
1份在卷可考,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代表人有誤,請原告予以更正。另原告起訴狀未檢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請原告一併提供。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