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2號上訴人 周于萱 訴訟代理人 王治華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 胡子 將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昭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