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6號原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証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