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 李陳玉燕 代理人 李昭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