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97號聲請人 林偉澤 即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